1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侵权,受害人有可能将车辆所有人一并起诉,这就要汽车所有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管理车辆、选定汽车使用人中不存在过错,如不能证实,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南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则描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费,约定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房屋价款,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中其他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的,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审判思路看,不应流于表面化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应当结合付款金额与购房价格是否吻合、当事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晓程度、一般购房人的常识经验等各方面综合审查,以防购房人和开发商恶意串通,明确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宝应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合同怎么样才可以解除?
合同状态的判断在合同案件中,通常很容易忽略的一点就是明确合同状态。如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但没有明确是基于合同无效、撤销亦或解除,法院一般需要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对于合同状态的主张,而后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合同状态作出认定。关于合同状态,可以主张的有以下几种:①合同未成立/未生效;②合同无效;③合同可撤销;④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每个选择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如选择认为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合同无效的,则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首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认识前提是有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审查的范畴,并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合同效力,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但对于是撤销还是解除的问题,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如果当事人主张错误的,法院可以释明更正,并按照更正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错误并坚持主张,则可能会被驳回。
以上第2、第3种情形,对于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充分的背后因素,实际上是“穿透式审判”的案件审理方式已经取得司法实务的共识。类似的还有《九民会议纪要》第42条关于“撤销抗辩”。该条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但是要注意: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Q1.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不能。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南京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租赁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南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规则四: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规则描述长期供货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供给合同,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货物在一定期间多次分批供给,不同批次货物的价格通常随市场行情波动存在一定的变化。若合同双方就每批次货物未单独订立价格明确的合同而发生争议,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以确定不同批次的交易价格。若买受人在**人提供的报价单上签字,当然可以认定买受人已认可**人所报价格;若买受人虽未在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一般亦可认定买受人已经认可该批次货物的报价。南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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